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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宜宾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YiBin Insurance Association 缩写YB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宜宾市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属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国家对保险业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监管部门督促会员单位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保险业服务宜宾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宜宾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大坪街4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制定保险行业自律规则,规范协调保险行业行为,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九条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宜宾市内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的,并在宜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设立的保险机构,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在设立后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三)保险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保险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必须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保险中介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必须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本协会理事会审议表决同意通过。
(三)按本协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三)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和行业事务的建议权和提出批评实行监督的权利。
(五)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行业声誉,执行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行业业务规范等行业自律公约。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
(三)积极参与本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
(四)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和配合完成本协会的工作。
(五)接受本协会调查和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本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七)履行会员大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议定事项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会员发生合并、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被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保险中介机构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五)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清偿与本协会的债权债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委派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督促社会团体落实行业政策。所委派监事不在社会团体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以上事项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代表由各公司推荐产生,每个单位会员推荐1名会员代表,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会员代表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时,由会员单位在1个月内向本协会提交会员代表变更申请,其继任者接替剩余任期。
第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会员代表由各中介机构推荐产生,每个中介机构可在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中推荐1名会员代表。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在其公司任职时,由会员单位在1个月内向本协会提交会员代表变更申请,其继任者接替剩余任期。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含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人数2/3以上(含2/3)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经理事会或2/3以上(含2/3)会员人数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以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宜宾银保监分局审查并经宜宾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主任的聘用。
(七)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解散。
(八)制定自律公约和业务规范,并授权各专业委员会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九)审议和批准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十)执行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及时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以及各种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等。
(十一)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每个单位会员可推荐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1名为理事候选人。本协会理事不在其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该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本协会提交理事辞职申请,空缺理事名额,按照本章程第十四条选举产生。
理事会理事人员数量不低于会员数量的1/3,且不高于会员数量的2/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含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有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如因情况特殊,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指定委托全权代表参加会议。凡出席会议的理事或其全权代表所陈述的立场、观点、意见,均视为所在单位的立场、观点、意见。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代表因不在会员机构任职等原因,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最低人数时,须召开会员大会补选。
第二十六条 理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协会财务,监督会费预算、决算执行。
(二)监督本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执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监督本协会理事会工作,监督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四)当本协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六)会员大会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负责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第四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4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审议表决前报宜宾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在本领域担任过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三)热爱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在宜宾保险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3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八)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九)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兼任。
(十)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宜宾银保监分局并经宜宾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机构担任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时,应在1个月内辞去会长、副会长的职务,由所在单位推荐会长、副会长候选人,经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本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五)提名推荐副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审定。
(六)决定提交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统一管理。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专职,由本协会从会员或社会上择优选聘。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为专职,对协会理事会负责。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秘书长人选可由宜宾银保监分局提名推荐,或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推荐。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宜宾银保监分局并经宜宾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组织秘书处实施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决议和授权事项。
(四)聘用本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五)制定秘书处内部规章,实施内部管理,签发本协会日常文件。
(六)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组织起草本协会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并报宜宾银保监分局核准,可罢免。秘书长提前离任的,可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
第五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和解散相关专业工作委员会。保险中介机构会员可参加相关专业工作委员会召开的相关会议。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向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由会员机构负责人担任,委员原则上应由会员机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因人员工作变动时,由所在单位新继任者接替相关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至任期届满。
第四十二条专业工作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或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指定委托全权代表参加会议。凡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其全权代表所陈述的立场、观点、意见,均为所在单位的立场、观点、意见。
第四十三条专业工作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或全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或代表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可聘请业内外专家、学者、保险监管人员等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重要课题的研究或提供对相关事项的咨询建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报宜宾银保监分局批准后,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办公经费,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中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所得不得以冲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当用于本协会自身建设和为会员服务。本协会经费按预算开支,超预算或预算外项目应经会长同意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应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秘书长负责监交。
第五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1季度末前编制本年度的预算报告及上年度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宜宾银保监分局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征求宜宾银保监分局和宜宾市民政局的意见,提请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宜宾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并报宜宾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宜宾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本协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宜宾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宜宾银保监分局和宜宾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2月5日第六届会员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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