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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保险行业协会圆满成功调解交通事故纠纷

分类:协会新闻来源:时间:2021-03-12

2021年1月14日,何*驾驶川Q***065小型汽车,在宜宾市翠屏区振兴路与同向行驶的胡**驾驶的川Q***175小型汽车尾随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案经宜宾市公安局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调解中心责任认定:何*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胡**的川Q***75路虎车经保险公司定损,定损金额26800元,修车时间大概15天左右。胡**系宜宾市两家公司的法人,工作都相当繁忙,私家车是他出行的必备工具。而因为这次交通事故,此后的出行就一直靠租车,费用高不说,给生活、工作都带来极大的不方便。随后,胡**来到宜宾市翠屏区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调委),申请保调委调解,要求何*赔付他在修车期间的租车费用。并气愤地说,出险之后两天其实一直都在和对方驾驶员何*联系,但是何*却一直推说他只是帮开车的,如果要求赔偿车辆维修期间的租车费用,只能找车老板李*。但是在和李*电话联系过几次,李*的态度相当恶劣,极度不配合。

【调解过程】

1月19日上午,保调委工作人员刘国君打通了李*的电话,以翠屏区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身份告知李*,胡**要求赔偿车辆维修期间的租车费用。并告知: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李*沉吟了片刻,勉强地说可以过来一趟。下午,双方当事人如约都来到了保调委。从进办公室那一刻开始,李*的气焰就相当的嚣张,看着李*这个态度,胡**也很生气,双方一言不合就差点就动手起来。调解陷入了僵局, 如何平息当事人的怒气?如何使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这个时候,就是对调解员局面掌控能力的考验了。此刻,只有站在法律的制高点上,才能把握矛盾纠纷的全局和方向。刘国君冷静地说了一句:怎么,都想进公安局了吗?打赢了住“班房”,打输了住“病房”,是不是准备今年过年大家就在局子里面过啊?一句话出口,两个当事人都愣了一下,特别是胡**,他本是两家公司的法人,其实平常都是相当有素养的一个人,这个时候自己也觉得有些不好意思, 讪讪的摸摸头。看到胡**的态度,李*也收起了那副嚣张的样子,在椅子上座下来之后 ,刘国君又拿出了高院的解释, 对李*再次详细解释了一遍。胡**提出了15天租车费用共计8000元,刘国君明确地说:这个金额高了,起诉到法院也不会认可。但是李*却说最多拿2000元,喊我拿再多钱你就起诉我嘛!刘国君敏锐地捕捉到了调解的关键,找到了突破口,李*已经愿意出钱了,虽然离胡**提的8000元悬殊有点远,但是总是进步了很多了。刘国君情、理、法并用,告知李*因为胡**是两家公司的法人,他的路虎车新车购置价为70多万元,因此在车辆购置价以内,胡**都可以租车使用。如果李*继续拒绝调解,胡**一旦起诉到人民法院,不但你要承担租车费用,还有诉讼费等等一并承担。


【调解结果】

2021年1月19日下午,在保调委的调解室,双方当事人共同签下了调解协议书:李*于2021年1月19日现场一次性赔付胡**人民币4999元, 并握手言和。保调委的工作人员看着胡**和李*握手言和的手,都忍不住露出了会心地微笑。

在1月25日,胡**给保调委送来了一面锦旗:为民解忧,务实高效。短短的八个字, 是对保调委工作最大的肯定。此案其实是个典型案例,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至修复期间给工作、生活等确实带来不便,根据经常居住地的经济状况、生活水平及自身工作、居住情况,由法院酌情认定替代交通工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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