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险机构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一、普遍适用禁止性规定
1.严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2.严禁贪污、挪用、侵占公司资金、财物。
3.严禁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
4.严禁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
5.严禁私自将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
6.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7.严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8.严禁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9.严禁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0.严禁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11.严禁私设“小金库”。
12.严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的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13.严禁虚挂、虚列费用科目、虚列销售人员人数或绩效、奖金等套取费用,严禁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
14.严禁向除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以外的其他人支付保险佣金。
15.严禁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16.严禁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17.严禁伪造、变造公司印章、印鉴和保险单证。
18.严禁伪造、变造客户身份证件、签名、印鉴。
19.严禁代客户开立、保管收付费存折或银行卡。
20.严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21.严禁非法买卖使用社会公众和保险消费者信息。
22.严禁伪造、篡改客户信息。
23.严禁私自将客户保单转保为其他险种。
24.严禁保险机构员工一人兼任多个不相容岗位或持有多个不相容岗位的系统账号。
25.严禁保险机构员工越权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权限处理业务。
26.严禁保险机构员工将本人系统账号密码擅自交给他人使用或泄露给他人。
27.严禁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28.严禁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二、各级管理人员禁止性规定
29.严禁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30.严禁违规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出借公司营业场所、印章、证照等。
31.严禁授意、指使、强令财会部门、财会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三、销售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
32.严禁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包括且不限于:责任免除、退保损失、费用扣除、保单利益不确定性、保险期间、交费期限、未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观察期、犹豫期等。
33.严禁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4.严禁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35.严禁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36.严禁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37.严禁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38.严禁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39.严禁使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进行销售。
40.严禁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41.严禁擅自设计、修改、印制宣传资料或使用含有误导内容的宣传资料及产品信息,严禁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本公司审核的保险营销宣传信息。
42.严禁超出本公司的授权范围从事保险销售。
43.严禁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或代抄录有关语句,严禁诱导投保人在空白或未填妥的投保单上签字。
44.严禁保险机构人员在商业银行营业场所从事保险销售相关活动。
45.严禁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采取各种方式干扰客户。
46.严禁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
47.严禁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48.严禁违背客户意愿以搭售产品的方式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49.严禁向客户销售超出其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50.严禁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51.严禁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52.严禁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53.严禁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销售误导。
54.严禁对保险机构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股东情况、经营情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55.严禁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56.严禁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机构或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57.严禁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58.严禁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
59.严禁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
60.严禁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四、承保(保全)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
61.严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62.严禁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转让或者质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63.严禁不进行或不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识别以及身份资料保存工作等。
64.对属于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双录的保险销售行为,严禁不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按要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65.严禁拒绝、拖延承保机动车交强险或者强制搭售商业险。
五、理赔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
66.严禁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7.严禁以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方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68.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9.严禁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70.严禁核保岗位与核损、核价、核赔岗位兼任;同一赔案中,严禁查勘、定损与核赔岗位兼任,严禁核损与核赔岗位之间兼任。
71.车险理赔中严禁将代报案、代查勘权限授予签订“直赔”协议的修理单位;严禁与不能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授权书的修理单位签订或续签“直赔”协议。
72.车险理赔中严禁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
73.车险理赔中严禁将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关键岗位理赔权限授予合作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各类机构或人员。
六、财务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
74.严禁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
75.严禁向不具备合法资格的机构支付或变相支付手续费。
76.严禁通过违规计提责任准备金或人为延迟费用入账等方式随意调整经营结果。
七、农险业务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
77.严禁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78.严禁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八、信保业务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
79.严禁承保银保监会禁止承保的信保业务。
80.严禁在信保业务中有银保监会禁止的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