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目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YIBIN
推荐新闻HOT NEWS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YIBIN
反保险欺诈您的位置:首页 > 导航栏目 > 反保险欺诈

顶包骗保未遂 再审仍被判实刑

分类:反保险欺诈来源:裁判文书网时间:2021-02-08

【基本案情】


      某年9月29日23时许,汤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奔驰轿车行驶到颍上县中心医院门口时,发生撞到树上的单方交通事故,后武某某赶到事故现场,应汤某某要求,武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保险公司电话,谎称是自己驾驶。次年1月21日,汤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款28万元,因该公司发觉此起事故存在顶包嫌疑及多处疑点故未进行赔付,并向公安局进行了报案,公安机关依法询问武某某,武某某如实供述汤某某酒后驾车出现交通事故,其为汤某某帮忙在报案中谎称自己驾驶车辆并与汤某某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事实。


【一、二审判决】


     主犯汤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从犯武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终审判决】


     主犯汤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从犯武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例索引】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皖刑再3号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九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推荐
会员单位
  • 投诉电话
  • 0831-5108202
扫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