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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与保险单内容不一致,依据哪个赔?

分类:案例分析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0-08-05

案情:暴风雨导致简易棚受损

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投保单有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存放于简易建筑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造成的损失”内容,保险单无该“特别约定”内容。保险期限内某日甲公司所在地出现暴风、暴雨天气,造成甲公司所有的简易棚及棚下财产等财产受损。

问题:简易棚等财产受损,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投保单有“特别约定”而保险单无“特别约定”,应当以谁为准?以投保单为准,保险公司不赔;以保险单为准,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分析: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单赔偿

个人认为应以保险单为准,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理由如下:

1.投保时甲公司处于正常运营中,简易棚及棚下财产有因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受损的可能,甲公司有通过商业保险转嫁简易棚及棚下财产因自然灾害受损风险的需求。

2.投保单“特别约定”,是应保险公司要求填写

投保单“特别约定”,限制了投保人权利。除非填写投保单时,应保险人要求必须载明该“特别约定”内容,否则投保人不会写该部分内容。

3.保险单显示保险公司真实意思

投保单有“特别约定”而保险单无“特别约定”,表明保险公司核保过程中,同意对“存放于简易建筑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即保险公司核保时放弃主张“特别约定”。除过投保人、保险人签订保险协议后保险人后出具保险单的作业模式之外,在投保人办理完毕填写投保单等投保手续后,一般保险公司核保过程中并不单独向投保人出具“同意承保”的书面资料,而是以出具保险单作为表明“同意承保”意思的书面资料,故保险单显示保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类似案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杭州超群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辖终字第22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投保单系经超群公司签章确认的保险凭证,保险单为人保杭州分公司提供的全部内容均为打印字体的保险凭证,且形成时间在投保单之后,说明人保杭州分公司的真实意思应是保险合同争议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超群公司未按照投保单记载内容提起仲裁而是按照保险单记载内容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不违反人保杭州分公司的真实意思。

4.保险单与投保单不一致的变化,更大程度的满足投保人意愿

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并交付甲公司后,因为保险单无“特别约定”内容而有利于转嫁甲公司经营风险,故甲公司乐于接受而无须在拿到保险单后提出异议。

5.以保险单内容为准,与司法解释认定规则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投保单内容与保险单内容不一致,若要以保险单内容为准,则必须以投保人同意不一致内容为前提。正是基于普通投保人对于投保单、保险单认知能力的判断,为保护投保人利益,如果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变更投保单内容,只有在满足两个条件(①保险人就变更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②投保人同意变更内容),才能以保险单内容为准。

本案中,在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给甲公司后,甲公司同意该变更。

6.以保险单为准的观点,有失诚信

投保人提交投保单表明投保意愿后,保险公司要进行核保。核保又称为风险选择,是对投保的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与分类,并作出是否承保,适用何种费率或采取什么限制措施的决定。如评估结果是危险偏高或过高,保险公司将予以谢绝。

本案中,保险公司核保过程中,注意到或者应当注意到投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内容,但其最终出具保险单未载明“特别约定”内容,意味着保险公司认为甲公司简易棚及棚下财产因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危险可控。在出具保险单后若再以投保单上“特别约定”主张不予赔偿该部分损失,违反弃权与禁止反言,有失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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